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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縣建築師公會協審掛號及審查作業事項規範

嘉義縣建築師公會協審掛號及審查作業事項規範

一、掛號

1.掛號時間:每週星期一至星期五。送審案件最晚須於審查前一日掛號。

2.掛號方式:可以電話預約或直接至公會掛號。

3.掛號件數:案件每位承辦最多五件為原則。

4.供公眾使用審查時間:每週星期二、星期四下午 2:00 至 5:00。已掛號排審案件須於當日上午 10:00 前送達,逾時取消掛號。

5.已掛號案件未於審查當日上午 10:00 前取消掛號而不到場者,限制其電話預約的權利 2 次。

6.案件設計建築師須親自或委託代理人到場。未到場者不予審査。並視同掛號未到場。
※委託代理人請填寫委託書。

7. 公所案件審查時間:每週星期一、星期三、星期五下午 2:00 至 5:00。掛號排審案件須於當日上午 11:00 前電話掛號。

 

二、審查

1.審查建築師應善盡審查職責,依審查表逐條審查。並將缺失明列一次要求補正,補正以一次為限。仍未通過者,予以退件,另案申請。

2.案件須經當值二位建築師及縣府審查人員審查通過,並於審查表背面簽章及公會用印後,始完成審查程序(詳審查流程圖)。完成審查之案件仍依法應由設計建築師簽證負責。

3.審查人員不得遲到早退,若依排定值班時間無法到場審查者,應於前一日通知公會。若未通知而不到者,取消排序一次。

 

三、本辦法自 108 年 7月 1日起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