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嘉義縣政府為明確界定嘉義縣免請領建築執照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之
項目,特訂定本原則。
二、下列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不妨礙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衛生、
市容觀瞻及相關法令,且土地或建築物之權利、構造、消防安全由土
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自行負責下,免請領建築執照:
(一)未建築使用之土地搭設高度在二公尺以下之鐵絲網圍籬。
(二)設置於建築物屋頂之廠製民生用水槽,其高度為二公尺以下者。
(三)設置於建築物合法開口,且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免計
入建築面積及總樓地板面積之雨遮。
(四)既有公有建築物、加油站、加氣站依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增
設無障礙廁所供行動不便者使用,設置最大投影面積在八平方公尺
以下且總高度未超過四公尺者。
(五)政府機關自行設置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設置之電話亭、售票
亭、路邊及路外停車場之收費亭、警察崗亭等類似構造之相關設施
,最大水平投影面積在十平方公尺以下且總高度未超過三公尺者。
(六)政府機關自行設置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設置之公車候車亭建
築物或雜項工作物,最大水平投影面積在二十四平方公尺以下,總
高度在四公尺以下者。
(七)政府機關為公務目的建造之廣播塔、照明塔、告示牌、展示臺、瞭
望臺,其主體構架高度不超過三公尺,最大水平投影面積在十平方
公尺以下者。
(八)政府機關興建供公眾使用之公園綠地、廣場、觀光遊憩場所、露營
場所等區內設置下列項目者:
1.涼亭:最大水平投影面積四十五平方公尺以下、簷高四公尺以下
且外牆透空率達四分之三以上。
2.圍牆及欄杆:高度一點八公尺以下,且透空率達百分之七十以上
。
3.大門及牌樓:最大水平投影面積四十五平方公尺以下,且總高度
六公尺以下。
4.花架(棚)等類似構造物:總高度四公尺以下。
5.公共廁所:總樓地板面積四十五平方公尺以下,簷高四公尺以下
,並以一層樓為限。
(九)五樓以下合法公有建築物,建造完工逾十年,且非建築技術規則建
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九條規定應留設屋頂避難平臺者,得搭設屋頂
層雨棚,屋脊高度不得超過一百八十公分,雨棚材質,應以鋼筋混
凝土以外之不燃材料為限。
第一項各款之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為依建築法規定已取得使用執照
者,或為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之舊有合法房屋。
三、本原則建築物及雜項工作物如涉及土地使用管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規定及其他法令者,應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