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嘉義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三條第一項
規定拆除作業,特訂定本基準。
二、嘉義縣違章建築拆除完成認定基準如下:
(一)材料為鐵皮、鋼架、石綿瓦、文化瓦、竹、木等之屋頂全部拆除。
(二)建物構造為鋼骨造、鋼骨鋼筋混凝土造、鋼筋混凝土造者,除保留
必要之拆除作業空間外,其餘拆除須達二分之一以上,鋼筋鋸斷。
(三)建物牆壁及樓梯材料為鐵皮、鋼架、鋼骨、石綿瓦或木材等全部拆
除;其餘材料拆除二分之一以上。
(四)樑柱應全部拆除。但鋼骨鋼筋混凝土造或鋼筋混凝土造之樑柱,得
予免拆。
(五)圍牆、廣告物及其支架全部拆除。
(六)騎樓違建(含鐵捲門)應全部拆除,以恢復騎樓原有功能。
三、主要構造拆除後,雖未達前點基準範圍,但確實已達不堪使用者或符
合下列情形之一,且經本府派員勘查認定者,得免予繼續執行拆除:
(一)基於拆除技術及現場安全考量,無法完成拆除。
(二)拆除行為有損及鄰房、合法共同壁之虞。
四、違章建築有妨礙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及拆除後重建者,應
以全部拆除為原則。但有前點之情形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