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辦法依建築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十九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適用範圍為嘉義縣番路鄉、大埔鄉及阿里山鄉(以下簡稱偏遠地區
)。
第 3 條
偏遠地區下列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之建築許可,得不適用本法及建築技術
規則一部之規定。但都市計畫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一、高度三層樓且簷高十點五公尺以下,總樓地板面積不超過四百九十五
平方公尺之建築物。
二、其他經嘉義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公告之建築物及雜項工作物。
第 4 條
前條建築基地未臨接道路者,得免申請指定建築線。但應於配置圖說載明
聯外通路關係。
前項建築基地之進出通路應由土地所有權人及起造人自行解決,並依本法
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負其責任。
第 5 條
第三條規定之不適用建築技術規則之事項如下:
一、私設通路及基地內通路。
二、有效日照、日照、通風、採光及節約能源。
三、建築物停車空間。
四、建築物無障礙設施。
第 6 條
本辦法適用範圍內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得委由鄉(鎮、市
)公所依規定核發執照,鄉(鎮、市)公所核發執照應每半年彙報本府備
查。
前項核發執照審查人員資格,不受建築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限制。但
應具有高中(職)以上之建築、土木相關科系畢業,並經依法任用者。
第 7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