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中華民國105年9月10日嘉義縣政府府行法字第 10501757981號令訂定發布 全文8條,自發布日施行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
| 2. | 中華民國106年2月22日嘉義縣政府府行法字第 10600357591號令修正發布 第4條條文 |

應繳納之代金,其計算公式如下:
一、防空避難設備:
T=(0.5 ×C+E×LA/ΣFA)×P
二、停車空間:
T=(1.0 ×C+E×LA/ΣFA)×PA×I
T:應繳納代金之總額
C:建築物法定工程造價(元/平方公尺)
E:建築基地當期公告現值(元/平方公尺)
LA:建築基地面積(平方公尺)
ΣFA: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平方公尺)
P:防空避難設備面積(平方公尺)
PA:停車空間面積(平方公尺)
I:使用分區係數(商業區: 1.2,其他使用分區: 1.0)
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計算方式係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條第
五款規定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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