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最高權利機構,每年召開一次,研議本會重要案件,如逢改選,同時辦理理、監事選舉工作,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負責策劃及推行會務。
本會理事會由理事九人組成,包括理事長1人,常務理事2人,任期三年,理事會下設:法規、鑑定、建築物使用安全、學術、職業服務等五個委員會,分別負責各專業工作之執行,並就其專業事項提供理事會決策之參考。各委員會依需要設委員三至五人不等,均由理事會就會員中聘任之。
本會監事會由監事三人組成,包括常務監事一人,任期三年,監事會主要為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及監督理事會執行大會決議案等。
法規研究委員會 / 鑑定及特殊結構審查委員會 / 建築物使用安全維護委員會 / 學術委員會 / 職業服務委員會